2112:181 又見公部門招考性別歧視!
抗議警校招生考試與海巡公務員特考性別名額限制
女學會˙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性別平等教育協會˙婦女新知基金會
2004.4.8 聯合記者會 新聞稿

  去年,雷家佳與張穎華二位同學因國防管理學院於入學考試中限制女性錄取名額之性別歧視規定,而禮讓入學機會一事,喧騰一時,當時各社團亦聯合前往國防部,就錄取名額採取性別限制規定,造成優秀女性無法進入軍校就讀,侵害女學生就讀軍事院校之學習權,提出抗議,經過媒體報導,行政院婦權會委員反應,勞委會並曾去函國防部建議改進。時至今日,行政院海巡署的公務人員特考,以及警察大學學士班入學考試與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招生考試仍有嚴重的性別限制,總計招生人數之男女性別比例為2112:181(女性僅佔7.89%),造成招募歧視與受教權的性別歧視。
  相關國家考試規定竟一再違反性別平等原則,直接對於女性相關就學/就業權益造成嚴重且結構性之不利影響,與會各團體除一致表示遺憾與嚴重譴責外,並要求相關單位立即修正。
  與會各團體進一步指出,三月十一日考試院發布新聞稿說明海岸巡防人員特考將於五月舉行,依任用需求分定男女需用名額。海巡特考包括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皆包括海巡行政科與海洋巡護科,男女暫定名額比例為135:10(女性僅佔6.9%),其中行海巡行政科男女比例為60:10,而海洋巡護科之男女比例為75:0。所謂的「暫定」錄取名額實際上來自於各單位報告缺額後經統計報告,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所決定,而未來錄取名額大抵上即為此數額。此暫定錄取名額之男女性別比例有顯著差距,已造成因性別因素為直接不利對待之差別待遇,屬於兩性工作平等法明訂處罰之招募歧視。婦女新知基金會於兩週前即已發函海巡署,詢問其是否有錄取名額性別限制之合理事由,海巡署迄今尚未回文說明。
  而警察大學的入學考試招生簡章,則羅列了包括資訊管理學系、公共安全學系、犯罪防治學系、行政管理學系、法律學系等十五個系組的招考名額,招生名額的男女比例為274:41(女性僅佔13.02%)。警專的招生則包括消防安全科與行政警察科,招生名額的男女比例為1703:130(女性僅佔7.09%)。警大與警專的招考名額亦是從各單位缺額統計而來。雖然因為警大與警專之畢業生尚須通過警察特考後才能任官授階,擔任警察職務,因此其考試之性別名額限制不屬於兩性工作平等法處罰之招募歧視,但是,在警專與警大畢業生通過警察特考之比例高達九成以上的情況下,警大與警專入學考試的名額限制不但造成女性受教權的被剝奪,也實際影響日後警察特考時的公平性。
  退一步言,依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規則第六條規定,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均有筆試、體能測驗與口試,而筆試亦已經對工作內容需求為應試科目之相關考試,而警大與警專考試科目亦均有體能測驗等相關科目,因此,上開考試均以考試科目與考試內容檢測應試人員是否符合錄取人員未來工作內容需求,何以又以分定男女需用名額之方式遴選新進人員。
  我們要指出的是前述單位皆未具體說明考試或招生性別名額限制的理由。依照兩性工作平等法及相關規定,雇主辦理招募或甄試時,若有限制特定性別之求職者應徵之情事,雇主對於「該工作非由特定性別者從事,否則不能完成或難以完成」負有舉證責任(註1)。 因此警政署與海巡署各內部單位提報人力需求時,應就其職務缺額限定某一性別之理由提出說明。經查證,海巡署以「考量工作環境及男女生理、家庭及勤務規劃」為男女需用名額限制之理由,此種名為「理由」實為「性別歧視」之說法,實際上則是以傳統性別刻板印象及僵化家務角色分工之意識型態,有系統地將女性排拒於職場之外,更強化了就業的性別區隔,諷刺的是,相關單位卻把此種明顯歧視意涵之標準當成了「舉證義務」,理所當然視其為限制特定性別之合理藉口,令人不禁質疑,如此缺乏性別敏感度之執法機構如何有效落實性別平權?
  而警大、警專的招生簡章中亦未對性別名額限制有任何說明,因此,我們要求警政署與海巡署說明為何各單位呈報缺額時排除女性,以及查究人員失職之責。
  令人不解的是,女警職勤的貢獻已有目共睹,例如三月二十八日清晨北市警完成以柔性勸導抗議民眾離開凱達格蘭大道行動,第一線的女警員數量非常多,也平和的完成了該次任務。去年底,內政部長余政憲已經公開宣示將檢討女警政策,並因應女警需求人數增加招考名額,重新將女警角色定位,並於辦理招考時明確說明,未來女警也將實施二十四小時三班制,在第一線執行勤務,以提供報考者參考(相關新聞可見於警政署網站(註2) )。但是,警大與警專的招生簡章皆未見相關說明,部會首長都已經注意到女性人力之需求,並明確指示具體作法,但是所屬單位卻當做耳邊風,甚且仍沿用舊思維,以性別刻板印象限制女性名額!!!
  與會團體呼籲,應將教育體系推動多年的性別平等教育擴展至軍警院校,使得原隸屬於國防部的軍事學院(包括陸軍軍官學校、海軍軍官學校、政治作戰學校)、國防管理學院、中正理工學院、國防醫學院,以及隸屬於警政署的中央警察大學以及台灣警察專科學校,能納入性別平等教育之法制範圍,軍警院校也應規劃開設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建構友善的校園人身安全環境,進一步改正過去性別刻版印象所造成的職業區隔觀念。
  與會團體認為,應在考試或招生簡章中說明未來工作以及職務分配,俾有志參加考試者會得全面資訊,使民眾能衡量工作內容與輪班需求等情況來決定是否報考,畢竟,照顧家庭是兩性皆應承擔之責任,事先說明彼此權益、公開資訊更可避免爭議。
  與會團體要求,用人唯才,應該是以考試科目與內容之設計遴選適當人才,而非以性別限制錄取名額;況且,女性並非不得擔任第一線勤務工作,公部門不應以性別偏見預設立場,以保護之名阻絕女性就業之基本權益。我們要求立即取消以上考試之性別名額限制,還給兩性平等的受教權、合理的服公職權利!

註1. 依照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七條及施行細則第三條之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雇者之招募、甄試、晉用、分發、配置、考績、升遷等,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所謂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指非由特定性別之求職或受雇者,不能完成或難以完成之工作。且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受僱者或求職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因素,或該受僱者或求職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因此,雇主辦理招募或甄試時,若有限制特定性別之求職者應徵之情事,雇主對於「該工作非由特定性別者從事,否則不能完成或難以完成」負有舉證責任。
註2. http://www.rpb.gov.tw/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32

新聞聯絡人:婦女新知基金會 法案部主任 田庭芳 0911-246-346 2502-8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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