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申訴
• 闖關大考驗!?」
-從北科大助教遭教授性騷擾案看性騷擾申訴處理機制之現狀與困境 公聽會
2006.03.02
主辦單位:婦女新知基金會、立法委員黃淑英辦公室
緣起與說明:
日前某報報導國立台北科技大學一名副教授,四年來以密集簡訊性騷擾一名女助教,包括打無聲電話、在電話中播放音樂,甚至還代填女助教與自己結婚的請假單,向校方申請補助。女助教不堪其擾,以偽造文書罪名告上地檢署,但副教授以患躁鬱症為由,獲不起訴處分。而後,女助教亦正式向北科大校方提出申訴,經校內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後認定性騷擾成立,但最後(校)教評會卻以「讓副教授帶薪停職半年、就醫治療」作為(處置)決議,讓當事人無法接受。當事人於95年1月5日向教育部進行申訴,卻遲遲沒有回應,嗣後於1月25日e-mail至部長信箱,教育部回覆內容僅表示書函轉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妥處逕復,並將另函催請該校儘速回復。
由這則新聞的批露的案件如同校園性騷擾事件中的冰山一角,也真實反映教職人員在職場中遭受性騷擾問題的嚴重性。當遭受職場性騷擾時,她/他們應該向誰申訴?如何申訴?很多教師其實未必知道自身的權益要如何保護。
按相關法規,校園係教師之工作職場,學校與教育人員即為雇主與受雇者關係。因此,學校有責任依據兩性工作平等法之相關規定,處理教師性騷擾申訴案件。但在兩性工作平等法中相關規定中〔第二條〕,教育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是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亦即教師於校園內向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進行申訴,經調查處理後,若對校方之調查結果、處置決議不服,應可向教育主管機關進行申訴。
然而,由上述案件所呈現的問題,首先是校內行政處理未依調查認定結果依相關法規做處分,其次是助教的身份認定,是否為教師?或是勞工?在上述北科大的個案中,申訴者適用為教師新制,但卻享有公保,而非勞保,究竟身份是屬教師或勞工或教職人員,確有模糊矛盾之處?此牽涉到申訴者再申訴之上級單位為何?再者,在個案中教育主管機關並未適時介入與處理,上級單位應負監督糾正學校申訴處理流程之責任應該分層處置。而兩性工作平等法已通過施行四年多,但迄今許多學校卻仍然不知如何處理教育人員遭遇性騷擾的申訴案件,教育人員也多半不了解相關法規與申訴機制,更遑論自身權益的維護。此情形已形成校園性騷擾申訴機制的一大漏洞,嚴重損及教育人員的職場權益。
為此,婦女新知基金會與立委黃淑英,共同舉辦此次公聽會,藉由本次北科大性騷擾事件,指出當教育人員成為性騷擾受害者,加害人同為教師同儕時,在申訴管道與處理機制上所面對的困境。此次公聽會將同時邀集公部門(教育單位與勞工單位)、立法委員與民間團體,共同探討此類案件的處理機制以及相關單位之權責。
主辦單位:婦女新知基金會、立法委員黃淑英辦公室
協辦單位: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
會議時間:95年3月2日上午10:00∼11:30
會議地點:立法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 會議流程:
一、 主辦單位說明公聽會緣起(圖示呈現案例困境)
二、 各界代表發言
三、 公部門回應
四、 媒體詢問&綜合討論
10:00—10:15 黃淑英(立法委員) 黃長玲(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 主持人說明召開公聽會源由
10:15—10:25 蘇芊玲(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理事長) 引言
10:25—10:35 郭玲惠(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 檢視「教師申訴性騷擾案件」現行法源問題
10:35—10:50 相關行政單位(勞委會、教育部、北科大)
相關行政單位(勞委會、教育部、北科大)說明處理過程
10:50—11:30 提案及對談 座談:社團代表、立法委員、相關行政單位、媒體
主持人:黃長玲(婦女新知基金會)、黃淑英(立法委員)
與談人:郭玲惠(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 蘇芊玲(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理事長) (教育部) (行政院勞委會) (台北科技大學系院校召集人)
聯絡人:立法委員黃淑應辦公室 黃怡翎 婦女新知基金會法案部 黃嘉韻(2502-8715
0912577328)
*本次公聽會,開放媒體採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