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育嬰假「差別待遇」,兩平法落實「公私有別」?!
-私校教師育嬰假落實問題 記者會
黃淑英立委國會辦公室 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 共同主辦
200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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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校教師育嬰假落實問題進況說明
本會行動:
經會員教師之申訴,本會乃於9月28日與立委黃淑英辦公室共同舉辦「私校教師真命苦--教師育嬰假「差別待遇」,兩平法落實「公私有別?!」記者會,要求教育部與勞委會應就私立學校教師無法依兩性工作平等法請育嬰假及產假的問題研擬解決方案,黃淑英立委並以此問題於教育委員會質詢教育部杜正勝部長。
教育部回應:
教育部於11月27日通函(台人(二)字第0960170272B號)各縣市政府、教育局、部屬學校、各私立大專院校及等單位,要求各級公私立學校教師申請娩假、陪產假及育嬰留職停薪時,學校應確實核給,不得拒絕。同時,於法定娩假、陪產假及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由學校支應代課鐘點費。教育部也同時將各校執行狀況列為扣減獎補助經費之重要參考依據,並規劃列入未來評鑑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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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記者會活動流程]
10:30-10:35 主持人 黃淑英 委員 說明活動源起
10:35-10:45 私校老師真命苦行動劇演出
10-45-11:00 團體發言
賴友梅(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秘書長)
彭渰雯(女學會理事/世新大學公行系助理教授)
11:00-11:15 勞委會及教育部代表回應
11:15-11:30 記者詢答


[新聞稿]
928教師節,究竟台灣教師的勞動權益落實保障的情況如何?任教在公╱私立學校會有何種「差別待遇」?以育嬰假為例,公立學校之教師,早於1997年依據「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相關規定,得申請育嬰假,而私校教師則到2002年通過兩性工作平等法後,與一般企業勞工相同,始獲育嬰假申請之法源保障
。 然而,兩平法施行五年多來,據主辦單位了解,卻仍有許多私立學校(包括大專院校、高中職及中小學)在人事內規或執行上,違反兩性工作平等法,例如:縮減產假天數,剝奪育嬰假、陪產假,或是變相成本轉嫁(如:要求請產假老師自付代課鐘點)等等。由於私校教師常受制於聘任制,考量工作權(擔心不被續聘而失去工作),致使其難以申訴。
主辦單位之一的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表示,在接獲私教教師陳情的案例之中,曾有教師從懷孕五個月就跟學校申請育嬰假,溝通期間但校方先以「私校沒有育嬰假」來回應,後又以「沒有前例」、「代課老師難找」、「很麻煩」等等理由來推拖,既便該名教師甘冒工作不保之風險循正式管道提出申訴,校方態度還是相當強硬,此種人治高於法治的校園文化,並非個案而已,推動改革的成本也不應由教師個人來承擔,因為這是身為國民應有的福利。而教育單位帶頭違法的情況,更有私校教師在進行「性別與法律」及「公民權利」的教學研討時,坦言:「眼看校方違法,為人師表都難以爭取權益,要如何面對及教導學生公民意識?非常荒謬」。
主辦單位強調,育嬰休假沒有法源問題,卻在執行落實有很大的疏漏。兩平法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委會,地方則為各(直轄)縣市政府勞工局,但因為第2條中『…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使得私校教師面臨校方違反兩平法相關事由時,只能被動向教育主管機關申訴,卻要有?牲工作權的最壞打算。但根本的落實監督之責,究竟由誰負責?表面上,法令保障雖不分公私立學校,實質上,主管機關管轄卻因職場概念(學校/一般職場)一分為二,使得私校陷入三不管的灰色地帶,勞工主管機關也從未依法對私校進行勞動檢查,教育主管機關每年進行的校務評鑑,也無涉及職場法規的落實,二方對於私校違法的狀況根本難以掌握。私校教師不但邊緣化,吊詭的是,反而因為具有教育人員及勞工雙重身分,成為最沒有工作權保障的一群。
主辦單位認為,五年來的缺失,勞委會及教育部應儘速提出明確、有效的權責分工,並針對私校違反兩性工作平等法之相關狀況,進行全面檢視,且於最短期限內改善,更應積極加強宣導,還給私校教師一個友善的工作環境。
附註:
(1)兩性工作平等法第2條
『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但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不在此限。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
(2)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6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 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
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 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 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